保全人山东美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30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美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宇路750号2**401-B4-129。
被保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C1号楼104。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美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513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