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367号
原告:**,外送员,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华通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西华通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