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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白云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诚粤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粤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家林,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平。
委托代理人:祝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辜秋月,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州白云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诚粤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