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民终1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开发区高河店村东(霍侯路东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曾芫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汾市绿博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中大街8号滨江明珠小区6号楼2单元17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中大街广奇写字楼01幢7层0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上诉人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汾市绿博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仅交纳11400元,尚有11400元未予交纳。上诉人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本院交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梁荣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