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绿博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绿博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02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绿博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芫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绿博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汾桂莆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