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6463号
原告:广元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邵亚锋。
原告广元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8日原告广元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6.00元,由原告广元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伏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