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剑阁县老桥钢材门市部与某某、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0823执433号
剑阁县老桥钢材门市部与**、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老桥钢材门市部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823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诉讼费共计53968.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