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19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琳
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