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312号
原告:中丹**(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839511K。
法定代表人:朱浩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剑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KJCB7A。
法定代表人:任伟,经理。
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金雁大厦****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05304L。
法定代表人:高崇明,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小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565651185D。
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
原告中丹**(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丹**(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第三人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丹**(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丹**(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四川能投青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