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02执105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4400.00元(其中欠付工程款2200000.00元,执行费24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书记员 吴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