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02执105号之一
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802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冻结并提取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以下简称阳煤丰喜)应领取的工程款,阳煤丰喜向本院出具协助执行说明,并制定了协助执行的计划,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截止2021年5月31日,阳煤丰喜已协助本院代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80万的债务,剩余部分阳煤丰喜将继续按计划协助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其财产状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能力不足,通过调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认可其目前的经济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802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继军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杨惠淋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