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628号
原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剑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金丝玛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土门乡***1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夹江县金丝玛瑙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