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375号星海融汇C3-2-502号。
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5号1-1。
被执行人: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星海国际金融中心A座30F。
被执行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大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西南角***招商中心02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鑫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民初624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