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

文安县经策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经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东营村。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一期综合楼。 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5号1-1。 被执行人: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原办公室103室)。 被执行人: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金寨路1091号照山新村63栋614号。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经策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民初810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8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