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祥龙西园31号1**16层3号。
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5号1-1。
被执行人:大连诚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隈子屯。
本院在执行大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诚合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诚合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民初646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诚合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