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财保38号
申请人: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怡,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6600909.1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420111197902247315)持有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125576股(证券代码:300367,证券账户:01×××63,证券简称:东方网力,证券类别:限售A股)及孳息一并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的账户(955550010220579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泰可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0.21%的股权(注册资本:965.09万元,认缴出资:2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冻结银行存款和被保全财产变现价值合计金额76600909.1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