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7405144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1号国商大厦6层15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66111951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