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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1号国商大厦6层15号-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