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和平村东棵林屯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1号国商大厦6层15号-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