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1号国商大厦6层15号~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景梦婵审判员原楠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丁 艺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