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世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02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世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10号楼综合楼311室。
被执行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六安市六州首府7幢2单元204室。
本院在执行安徽世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