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0000元及利息,并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