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余执民字第8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款214474元和案件受理费8014元。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552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凯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