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盐市,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治宏,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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