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

***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802民初1959

原告:***,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盐市,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治宏,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30立案。原告***20196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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