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杏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时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天时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6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