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立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学院,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涵,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阳光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学院、大连阳光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16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788041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由第三人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科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