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异4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长岭镇兴元村。
法定代表人:孙立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学院,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港路999-26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涵,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格豪,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格豪,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科技学院、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 虎
人民陪审员  高子昱
人民陪审员  刘 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德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