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联盛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唐山市联盛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联盛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唐山市联盛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村民委员会特提交如下情况说明:唐山市联盛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是为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矿山移动设备维修的维保服务单位。唐山市联盛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利用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开采用地建设的用于矿山移动设备临时性维修场所,未改变冀东水泥与地**政府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完善。此临时性矿山移动设备维修场所已投入使用,如现在拆除将影响冀东水泥矿山的正常开采工作,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暂缓执行。
上述事实,经调查,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7执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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