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3执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藏族,系青海恒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青海省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堂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省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恒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省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银行存款2155551.23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