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145-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
负责人*长安,该中心主任。
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宁仲裁字第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向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812162.65元。本案仲裁费用19115元由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0万元;二、剩余的712162.65元及事后的装修款83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逾期不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书。仲裁费19115元由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0712.77元由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社区服务中心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2013)宁仲裁字第6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