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356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青0104民初356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落款时间“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补正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
审判员 张革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雪莹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