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3561号 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1863(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8号世贸中心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军辉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3940元,由原告青海飞龙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