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执异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晏路**楼**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226667377X,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刚,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
第三人::张军,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
第三人: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下川口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加合工业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郝云开,公司总经理。
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源丰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股东,且出资不实等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经查,工商登记显示被执行人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8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军、马玉兰、张刚,其中股东张军的持股比例为75%;马玉兰的持股比例为15%、张刚的持股比例为1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军。目前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公司股东张军、张刚又不能提供其出资到位的相关证据,应视为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股东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关于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由于第三人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被执行人西宁市先奇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张军、张刚为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逯 菁
审判员 赵永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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