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知民初240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娟,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维军,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3号1幢7-9层。
法定代表人:权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迪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江苏迪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300元,余款4275元退还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左志萍
审 判 员 尹菲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维兵
书 记 员 乔 红
书 记 员 李洪倩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