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佳和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3执1410号
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佳和乳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佳和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呼仲案字[2017]第370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要求咸阳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申请人利息70268.63元、仲裁费7552元,共计合计77820.63元,本院通过司法冻结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咸阳佳和乳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指派梅某某主动向申请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号为0503901xxxxxxxxxxxx账户转款77820.63元,现申请人也已经出具领条,并表示该案案结事了。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3执14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