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人民币400,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00元,执行费5,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台车辆,暂无法处置。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解瑞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