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332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耀,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136号(政府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啸剑,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被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徐春燕
人民陪审员  范哲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