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秦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城公催字第2号
申请人南京秦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南京秦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行长治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10005122727431,票面金额为伍万元(5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捌月贰拾玖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零贰月贰拾捌日,出票人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支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秦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磊
审判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