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信互通科贸有限公司

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贵州众信互通贸易有限公司、黄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3618号
原告: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267664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宇。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众信互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LM2D3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200号南明电商聚集区C9-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龑。
被告:**,男,苗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女,侗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田惠,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信互通贸易有限公司、黄龑、***、田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未违反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