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莱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龙潭东大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HK1PO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疏港路7号**广场12栋3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JCKG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莱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碧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济南莱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碧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