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8735号
原告:深圳市艺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联二区227号宏奕大厦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5781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疏港路7号**广场12栋3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2MA52JCKG3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艺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碧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深圳市艺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艺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