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晟建设有限公司

大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33070.75元。2019年10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银行803201203000789账户、光大银行75920188000119847账户、中信银行8110401013300049537账户、中信银行7211310182600221769账户、阜新银行12009000024106账户,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案款给付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银行803201203000789账户、光大银行75920188000119847账户、中信银行8110401013300049537账户、中信银行7211310182600221769账户、阜新银行12009000024106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包军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