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赐尔福经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顶鑫,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赐尔福经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为新邵县酿溪镇雷家坳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张国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西段299号3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代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赐尔福经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宋阳龄
审 判 员  阮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元春
书 记 员  谭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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