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华龙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初字第76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芸,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龙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龙华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5元,减半收取3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