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2民初1652号 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垫付款890188元、利息174526.28元(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4月9日),合计1064714.28元,并以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垫付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1日,因被告欠付农民工工资故请求由原告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原告同意后共为雅戈尔马滩商住小区一标段消防工程、西宁***项三期二标段红星天铂消防工程两个项目垫付农民工工资共计890188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明确于2021年12月15日前归还上述垫付款,否则承诺月利率2%的利息。截止目前,被告迟迟未归还上述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按照其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嘉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