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佳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627号 原告:***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J16。 法定代表人:施六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