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241号之二
申请人:滨海大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滨淮街朝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仇林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美,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元春。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滨海大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5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滨海大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账号为11×××88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爱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