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241号
申请人:滨海大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WGM58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滨淮街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仇林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美,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93322887,,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元春。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裕惠大厦****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
申请人滨海大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海大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