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沐庆昌,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杨月高,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
被执行人:谭国秋,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
本院在执行***与沐庆昌、***、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顺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杨月高、谭国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沐庆昌、***、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顺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杨月高、谭国秋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邮镇南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邮国用(2014)第06125号、邮国用(2012)第01869号、)及位于高邮镇南郊开发区1室(房产证号:2014008679/房产证号:2014012375/房产证号:20××26)的房产,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