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元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2)苏1084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岐华
审 判 员 李益松
审 判 员 赵一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屠新苗
书 记 员 林晓俊